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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煤矿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十)
按照年度执法计划及日常安全监管工作安排,我局于2026年1月22日至23日对石壕煤矿开展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石壕煤矿未对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进行检查。
该行为涉嫌违反《煤矿安全规程》(2022版)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井下空气成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同时,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七条,“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该案件目前正在依法办理中。我局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裁量标准,对石壕煤矿的违法行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并督促其立即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