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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煤矿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十一)
按照年度执法计划及日常安全监管工作安排,我局于2026年3月5日对梁家洼煤业开展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该矿地面调度室监控系统显示,25091采煤工作面回风一氧化碳传感器在工作面多次爆破的情况下,自2026年2月1日至今数据一直为0,传感器失效,无法实时监测工作面回风一氧化碳浓度。
该行为涉嫌违反《煤矿安全规程》(2025版)第五百四十一条关于“采煤工作面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回风流、采(盘)区回风巷和总回风巷应当设置一氧化碳和温度传感器”的规定;同时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九十条的相关规定,对梁家洼煤业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目前该矿已按要求完成整改,更换失效的一氧化碳传感器,恢复监控系统正常运行。我局将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对辖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防范类似问题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