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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煤矿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十二)

发布时间:2026-06-08 15:22

按照年度执法计划及日常安全监管工作安排,我局于2026414日对千秋煤矿开展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该矿16上山采区运输下山1100m处行人侧,喷浆机与单人吊椅中心间距不足0.7m,存在安全隐患。

该行为涉嫌违反《煤矿安全规程》(2025版)第四百一十八条关于“采用架空乘人装置运送人员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单人吊椅中心至巷道一侧突出部分的距离不得小于0.7m”的规定;同时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七条的相关规定。该案件目前正在依法办理中。我局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裁量标准,对千秋煤矿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督促其立即整改,确保井下设备设施安全间距符合规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