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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专家库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20-04-08 08:5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确保三门峡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专家库专家有效参与我局组织的相关产业规划编制、产业政策制定、项目评审等工作,推进相关决策更加严谨、科学、公正,进一步规范专家库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库按照广泛参与、统一建设、科学管理、规范使用、有序开发的原则运行。

第三条  市工信局规划和对外交流合作科牵头负责专家库建设,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等,做好统筹协调。有关业务科室按照行业管理职能,积极参与和负责对口专家库建设、运行维护、开发利用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专家库建设

第四条  专家库内的专家原则上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能够积极参与市工信局组织的需要专家介入的相关工作,认真履行专家职责。

(二)从事所属领域或行业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大学以上学历,具有较高学术、研究、管理水平和较强决策咨询能力,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新兴行业特殊人才经工作单位推荐,可视为具备本项条件);熟悉本学科、本领域理论和实践,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深度参与相关工作;成果突出的优秀青年适当放宽条件。 

(三)身体健康,原则上年龄在65周岁以下(“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人选、长江学者、中原学者专家、行业知名专家、特殊专业等人员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四)遵守相关规定,无违法违纪、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

第五条  专家进入专家库的方式

(一)市工信局发布建立专家库或征集通知,接受个人自荐及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校推荐。

(二)符合条件且有意向的人员,按照通知要求,向属地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工信局有关业务科室提交相关申报材料(材料内容以通知为准,主要包括学历、职称及其它专业能力证明等材料,需出示相关原件以供核对)。

(三)市工信局有关业务科室对申报专家进行综合评估后,由规划和对外交流合作科汇总,将评估结果向市工信局党组进行汇报,提出建议名单。

(四)市工信局党组对建议名单进行研究,确定拟入选三门峡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专家库专家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完毕无异议的,向社会公布,纳入专家库。

(五)已在三门峡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专家库中的人员,在更新和补充时,经本人同意可直接入库。

第六条  专家所在单位负责推荐本单位专家、审核专家相关信息,如有需要向我局报告的重大事项,须及时报告。

第七条  专家实行一届任期为三年,每年动态调整一次,每三年重新征集一批。连续3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市工信局组织开展的工作,移出专家库。

第八条  市工信局优先推荐专家库内专家申报国家、省级专家及其他荣誉称号。

第九条  专家库内专家出现学术不端受到相关机构处分的,或由于其他违纪违规违法行为受到处理的,自动失去专家资格。

第三章  专家职责

第十条  参与政府拟支持项目的评审和已支持项目验收项目评审、监督核查等提供技术支撑和专业指导

第十一条  跟踪、关注国内外工业化、信息化和“两化”融合发展相关状况,为我市制定发展战略、产业政策、产业规划提出咨询建议

第十二条  参加市工信局组织开展的决策咨询活动,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决策咨询工作进行指导,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积极申报或接受委托承担市工信局立项开展的调研课题,参与申报河南省工业领域调研课题

第十四条  围绕我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课题选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决策咨询建议。

第四章  专家抽取与使用

第十五条  抽取专家应当由两人及以上现场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抽取专家时,本地专家不得早于评审活动开始前两个工作日,外地专家不得早于三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向任何人透露被抽取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未按规定抽取专家、违反保密规定,视情节暂停或取消专家抽取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经办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与评审项目所属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合作关系,或者担任其董事、监事,或者是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与评审项目所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近亲属、重大利害关系。

(三)隶属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对项目具有管理或监督职责的人员。

(四)其他可能影响评审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情况。

第十八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评审标准和方法进行独立评审,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二)按照有关规定获得评审劳务报酬。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根据文件规定的程序、方法、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坚持客观、公正,对所出具的评审意见或报告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对评审意见或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意见或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二)遵守评审纪律和保密规定,不得与任何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人进行私下接触,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它好处;不得泄露评审文件、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等参与的工作内容。

(三)准时出席评审等活动,因客观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及时请假。

(四)具有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五)接受、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反映或举报评审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或不正当行为。

(六)未经市工信局允许,不得以三门峡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专家库专家的名义开展工作。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五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