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恳请灵宝市委市政府执行国务院第728号《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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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周祖乙,是一名退伍军人,曾参加1992年云南平远街缉毒战争,于2015年10月注册成立一家小微企业————重庆起点会展服务有限公司 我公司在实施“灵宝市苹果文化展览馆数字展示系统和艺术品采购项目”及“灵宝市苹果文化展览馆室内装饰工程”过程中,其中灵宝市苹果文化展览馆数字展示系统和艺术品采购项目中标价为陆佰贰拾贰万捌仟伍佰元整(6228500.00元),灵宝市苹果文化展览馆室内装饰工程中标价为壹佰叁拾捌万柒仟元整(1387000.00元),业主方为中共灵宝市委宣传部,该工程为市重点工程,财政专项资金。 工程于2020年元旦开工,2020年9月21日完工,2021年1月4日正式移交给业主方(中共灵宝市委宣传部),工程审计于2021年3月结束,“灵宝市苹果文化展览馆数字展示系统和艺术品采购项目”最终审计价格为陆佰柒拾肆万肆仟捌佰捌拾柒元整(6744887.00元),我公司已开具全额发票交给中共灵宝市委宣传部,业主方(中共灵宝市委宣传部)共计支付采购款肆佰捌拾陆万元整(4860000.00元),余壹佰捌拾捌万肆仟捌佰捌拾柒元整(1884887.00元)未支付。按照合同约定:1、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的预付款1868550元;2、所有硬件到场后甲方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40的进度款2491400元;3、软硬件安装调试完毕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价的25的进度款1557125元;4、6个月质保期满后支付合同总价的5的剩余尾款311425元。 “灵宝市苹果文化展览馆室内装饰工程”最终审计价格为壹佰柒拾万陆仟壹佰玖拾叁元玖角叁分(1706193.93元),我公司已开具全额发票交给中共灵宝市委宣传部财务部门,业主方(中共灵宝市委宣传部)共计支付采购款玖拾壹万元整(910000.00元),余柒拾玖万陆仟壹佰玖拾叁元玖角三分(796193.93元)未支付。按照合同约定:1、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合同总价款的30的预付款;2、完成总工程量的80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40的进度款;3、工程完工后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的工程款;4、工程竣工验收、决算后一次性付清剩余工程款。 “灵宝市苹果文化展览馆数字展示系统和艺术品采购项目”和“灵宝市苹果文化展览馆室内装饰工程“未付款项金额为:贰佰陆拾捌万壹仟零捌拾元玖角叁分(2681080.93元) 我公司的设备供应商和农民工从2021年4月起在我公司聚集讨要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对我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现因疫情因素,我公司面临生存危机。根据合同约定,我公司恳请业主方(灵宝市委宣传部)秉承诚实守信原则,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8号《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及时支付余下工程款 贰佰陆拾捌万壹仟零捌拾元玖角叁分(2681080.93元)。 2022-09-28 13:5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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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和我单位企业服务办沟通联系,电话:0398—2928460,邮箱:smxwrzwq@163.com,可提供相关线索和资料 2023-01-10 09: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