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管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三)煤安罚〔2024〕2号
被处罚单位 三门峡观音堂煤业有限公司 地址: 河南省三门峡陕州区观音堂镇石壕村
违法事实:2023年7月7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河南局监察执法四处对三门峡观音堂煤业有限公司下达《现场处理决定书》(豫煤安监四处〔2023〕107071),三门峡观音堂煤业有限公司“矿井在用一氧化碳传感器为2020年6月份购入并投入使用,产品使用说明书显示‘传感头属于易耗元件,在空气中使用寿命2年’,截至检查时未予以更换”1项问题未在规定限期内完成整改,未于限期届满前10日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以上事实违反了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进行隐患排除治理的,应当在规定限期内完成。因不可抗力无法在规定限期内完成的,应当在进行整改或者治理的同时,于限期届满前10日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答复是否准予延期。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者整改、治理限期届满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自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填写复查意见书,由被复查单位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复查人员签名后存档。逾期未整改、未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八十四条“煤矿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进行一般处罚,责令立即消除隐患,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
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建行三门峡财政大厦支行银行 建行三门峡分行 支行(分理处),账户名称: 三门峡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 41001501714050200496 地址: 三门峡市崤山西路与甘棠路交叉口西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三门峡市 人民政府或者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三门峡市湖滨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三门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