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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监管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三)煤安罚〔2025〕1号

发布时间:2025-03-24 16:04

被处罚单位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石壕煤矿 地址: 河南省陕州区观音堂镇段岩村西侧

违法事实: 1.2025年1月15日4点班入井检查时发现13采区回风下山掘进工作面现场抽查10根锚杆扭矩力,有一根扭矩力达不到《13采区回风下山掘进作业规程》要求的300N.M;2.2025年1月15日4点班入井检查时发现13采区回风下山掘进工作面顶帮支护现场采用塑料双抗网+钢筋网支护,与《13采区回风下山掘进作业规程》之规定采用塑料双抗网+菱形网支护顶帮不符;3.2025年1月15日4点班入井检查时发现13010下巷掘进工作面四部输送机转载点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4.13100综采工作面135#—150#架坡度大于25°,现场缺少防止煤(矸)滚落伤人装置 以上事实违反了 1.《13采区回风下山掘进作业规程》;《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井下采掘作业,必须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采掘作业通过地质破碎带或者其他顶帮破碎地点时,应当加强支护;2.《13采区回风下山掘进作业规程》;《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井下采掘作业,必须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采掘作业通过地质破碎带或者其他顶帮破碎地点时,应当加强支护;3.《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五二条:井下煤仓(溜煤眼)放煤口、输送机转载点和卸载点,以及地面筛分厂、破碎车间、带式输送机走廊、转载点等地点,必须安设喷雾装置或者除尘器,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或者用除尘器除尘。《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4.《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三)工作面煤壁、刮板输送机和支架都必须保持直线。支架间的煤、矸必须清理干净。倾角大于15°时,液压支架必须采取防倒、防滑措施;倾角大于 25°时,必须有防止煤(矸)窜出刮板输送机伤人的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的规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百一十七条:未按规定管理顶帮或支护的违法行为。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七条: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将各违法行为分别裁量的数额相加;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百一十七条:未按规定管理顶帮或支护的违法行为。可以对煤矿企业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七条: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将各违法行为分别裁量的数额相加;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参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九十条: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违法行为。可以对煤矿企业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七条: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将各违法行为分别裁量的数额相加;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七条: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七条: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将各违法行为分别裁量的数额相加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分别1.对单位进行一般处罚,罚款人民币捌仟元(¥8,000.00);2.对单位进行一般处罚,罚款人民币捌仟元(¥8,000.00);3.对单位进行一般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4.对单位进行一般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25,000.00)。合并罚款人民币陆万壹仟元整(¥61,000.00)

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建行三门峡财政大厦支行 银行 建行三门峡分行 支行(分理处),账户名称: 三门峡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 41001501714050200496 地址: 三门峡市崤山西路与甘棠路交叉口西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三门峡市 人民政府或者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三门峡市湖滨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三门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5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