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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监管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三)煤安罚〔2025〕3号

发布时间:2025-03-24 16:04

被处罚单位 渑池县九六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河南省渑池县坡头乡不召寨村 

违法事实: 1.2025年1月9日地面资料检查中,2024年第四季度《接地电网接地电阻值测定记录》不符合要求,“每半年一次”,实际应该为每季度一次;“地面变电所、风机房、绞车房、压风机房上仓皮带头”等地点,测量日期为2024年10月1-2日,规定为每季度测量,已经超期;2.2025年1月9日井下现场检查,12100机巷二部皮带头机电硐室内,未悬挂与实际相符的供电系统图和设备布置图,开关没有编号,控水泵开关责任牌填写“短路整定和过流整定”与实际不符(开关显示:短路整定7倍,过流整定40A。责任牌填写为:短路4倍,过流整定80A);3.2025年1月9日井下现场检查,轨道下山延伸掘进巷在做超限测试期间广播和定位不能应急联动,轨道皮带延伸下山掘进巷在T1做故障闭锁期间电话、应急广播、定位不能应急联动 以上事实违反了 1.《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八十三条:矿井应当按表17 的要求对电气设备、电缆进行检查和调整。接地电网接地电阻值测定每季 1 次。《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二款: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违章作业;2.《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条第一款:硐室入口处必须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警示牌。硐室内必须悬挂与实际相符的供电系统图。硐室内有高压电气设备时,入口处和硐室内必须醒目悬挂“高压危险”警示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3.违反《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 (AQ1029- 2019)4.10: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具有在瓦斯超限、断电等需要立即撤人的紧急情况下,可自动与应急广播、通信、人员位置监测等系统应急联动的功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的规定,依据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参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十三条:从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煤矿企业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有关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二条第一项:从重处罚的情形:(一)因同一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种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七条: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将各违法行为分别裁量的数额相加;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七条: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七条: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将各违法行为分别裁量的数额相加;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参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九十条: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违法行为。可以对煤矿企业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七条: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将各违法行为分别裁量的数额相加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分别1.对单位进行一般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2.对单位进行一般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3.对单位进行一般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25,000.00)。合并罚款人民币陆万伍仟元整(¥65,000.00) 

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建行三门峡财政大厦支行 银行 建行三门峡分行 支行(分理处),账户名称: 三门峡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 41001501714050200496 地址: 三门峡市崤山西路与甘棠路交叉口西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三门峡市 人民政府或者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三门峡市湖滨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三门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5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