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管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三)煤安罚〔2025〕4号
被处罚个人 闫献
违法事实: 2025年1月9日地面资料检查中,2024年第四季度《接地电网接地电阻值测定记录》不符合要求,“每半年一次”,实际应该为每季度一次;“地面变电所、风机房、绞车房、压风机房上仓皮带头”等地点,测量日期为2024年10月1-2日,规定为每季度测量,已经超期以上事实违反了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八十三条:矿井应当按表17 的要求对电气设备、电缆进行检查和调整。接地电网接地电阻值测定每季 1 次。《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二款: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违章作业的规定,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参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十三条:从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煤矿企业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有关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七条: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将各违法行为分别裁量的数额相加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对个人进行一般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 。
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建行三门峡财政大厦支行 银行 建行三门峡分行 支行(分理处),账户名称: 三门峡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 41001501714050200496 地址: 三门峡市崤山西路与甘棠路交叉口西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三门峡市 人民政府或者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三门峡市湖滨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三门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5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