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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监管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三)煤安罚〔2025〕6号

发布时间:2025-03-24 16:04

被处罚单位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常村煤矿 地址: 河南省义马市常村路

违法事实: 1.2025年2月13日4点班入井检查时发现21区东辅助运料斜巷四部架空乘人装置下人侧托梁编号54#-56#段吊椅中心距离巷帮的安全距离不足0.7米,现场测量只有0.4米,61#托梁编号段吊椅距地板不足0.2米,现场测量只有0.1米。上人侧托梁编号87#段吊椅中心距离巷帮的安全距离不足0.7米,现场测量只有0.3米,架空人车机尾往上10米位置段吊椅距地板不足0.2米,现场测量只有0.1米;2.2025年2月13日4点班入井检查时发现21020上巷综掘巷口避灾路线牌吊挂位置不明显;3.2025年2月13日4点班入井检查时发现21020上巷综掘机处右帮肩窝处空未使用背木绞架接顶,违反《21020上巷综掘作业规程》第四章第一节第三项的规定;4.2025年2月13日4点班入井检查时发现21020下巷迎头左侧4根,右侧1根锚索外露长为450mm-480mm,违反《21020下巷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中第三章、第三节锚索支护质量要求:“露出锁具150-300mm”的规定 以上事实违反了 1.《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二)吊椅中心至巷道一侧突出部分的距离不得小于0.7m,双向同时运送人员时钢丝绳间距不得小于0.8m,固定抱索器的钢丝绳间距不得小于 1.0m。乘人吊椅距底板的高度不得小于0.2m,在上下人站处不大于 0.5m。乘坐间距不应小于牵引钢丝绳 5s 的运行距离,且不得小于 6m。除采用固定抱索器的架空乘人装置外,应当设置乘人间距提示或者保护装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2.《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井下所有工作地点必须设置灾害事故避灾路线。避灾路线指示应当设置在不易受到碰撞的显著位置,在矿灯照明下清晰可见,并标注所在位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3.《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井下采掘作业,必须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采掘作业通过地质破碎带或者其他顶帮破碎地点时,应当加强支护;4.《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井下采掘作业,必须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采掘作业通过地质破碎带或者其他顶帮破碎地点时,应当加强支护的规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八条: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违法行为。对煤矿企业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七条: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将各违法行为分别裁量的数额相加;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七条: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七条: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将各违法行为分别裁量的数额相加;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百一十七条:未按规定管理顶帮或支护的违法行为。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七条: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将各违法行为分别裁量的数额相加;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百一十七条:未按规定管理顶帮或支护的违法行为。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七条: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将各违法行为分别裁量的数额相加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分别1.对单位进行一般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25,000.00);2.对单位进行一般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3.对单位进行一般处罚,罚款人民币捌仟元(¥8,000.00);4.对单位进行一般处罚,罚款人民币捌仟元(¥8,000.00)。合并罚款人民币陆万壹仟元整(¥61,000.00)

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建行三门峡财政大厦支行 银行 建行三门峡分行 支行(分理处),账户名称: 三门峡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 41001501714050200496 地址: 三门峡市崤山西路与甘棠路交叉口西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三门峡市 人民政府或者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三门峡市湖滨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三门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5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