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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监管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三)煤安罚〔2025〕7号

发布时间:2025-03-24 16:04

被处罚单位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千秋煤矿 地址: 河南省义马市千秋路 

违法事实: 1.2025年2月11日4点班入井检查时发现16采区辅助运输巷掘进工作面应急广播系统,作业人员不能够清晰听见应急指令;2.2025年2月11日4点班入井检查时发现16采区辅助运输巷掘进工作面9#-10#棚左肩窝超挖500mm,底脚锚杆滞后迎头超5m,违反《16采区辅助运输巷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中第四章、第二节要求;3.2025年2月11日4点班入井检查时发现16区辅助回风探巷64号风筒接头漏风,风筒底部距皮带上带面仅260mm,违反《16区辅助回风探巷掘进作业规程》第五章第一节第七项;4.2025年2月11日4点班入井检查时发现16区辅助回风探巷出风口风筒折深超过100mm。违反《16区辅助回风探巷掘进作业规程》通风系统第七条第四项规定;5.2025年2月11日4点班入井检查时发现16区辅助回风巷上平台与16区辅助回风联巷交叉口无巷道指示牌 以上事实违反了 1.《煤矿安全规程》六百八十五条:矿井应当设置井下应急广播系统,保证井下人员能够清晰听见应急指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2.《16采区辅助运输巷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中第四章、第二节要求。“两帮锚杆支护滞后迎头不得超过5m”、“巷道超挖不得超过200mm,确保架好后的36U型棚距巷道顶部的空间不得大于200mm,棚梁及巷帮必须使用圆木进行背顶,且符合要求”的规定。《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井下采掘作业,必须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采掘作业通过地质破碎带或者其他顶帮破碎地点时,应当加强支护;3.《16区辅助回风探巷掘进作业规程》第五章第一节第七项:“风筒连接采用双反压边,无反接头,严密不漏风”的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4.《16区辅助回风探巷掘进作业规程》通风系统第七条第四项规定。风筒由局部通风机前端接出,必须吊挂平直,逢环必挂,转弯巷道要设弯头,不准拐死弯。风筒挤压或弯头折深不超过100mm。《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5.《煤矿安全规程》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井巷交岔点,必须设置路标,标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参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八条: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违法行为。对煤矿企业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七条: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将各违法行为分别裁量的数额相加;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百一十七条:未按规定管理顶帮或支护的违法行为。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七条: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将各违法行为分别裁量的数额相加;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参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十三条:从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煤矿企业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有关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七条: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将各违法行为分别裁量的数额相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参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十三条:从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煤矿企业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有关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七条: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将各违法行为分别裁量的数额相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七条: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七条: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将各违法行为分别裁量的数额相加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分别1.对单位进行一般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25,000.00);2.对单位进行一般处罚,罚款人民币陆仟元(¥6,000.00);3.对单位进行一般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4.与3合并处罚;5.对单位进行一般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25,000.00)。合并罚款人民币柒万陆仟元整(¥76,000.00) 

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建行三门峡财政大厦支行 银行 建行三门峡分行 支行(分理处),账户名称: 三门峡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 41001501714050200496 地址: 三门峡市崤山西路与甘棠路交叉口西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三门峡市 人民政府或者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三门峡市湖滨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三门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5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