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管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三)煤安罚〔2025〕10号
被处罚单位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常村煤矿地址:河南省义马市常村路
违法事实:1.2025年3月6日四点班现场检查时,21020上巷综掘工作面第76排上帮第2、3根,锚杆防崩铁丝松动,起不到固定作用;桥架皮带里侧存放钢带支护构件,未按照要求进行生根固定,与《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四十三条要求不符;2.2025年3月6日四点班现场检查时,21区东辅助运料斜巷26号横梁处架空乘人装置吊椅中心至巷帮0.5m,距底板0.05m以上事实违反了1.《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四十三条: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采掘工作面,供电、供液等设备应当放置在采动应力集中影响区外。对危险区域内的设备、管线、物品等应当采取固定措施,管路应当吊挂在巷道腰线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2.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二)吊椅中心至巷道一侧突出部分的距离不得小于0.7m,双向同时运送人员时钢丝绳间距不得小于0.8m,固定抱索器的钢丝绳间距不得小于1.0m。乘人吊椅距底板的高度不得小于0.2m,在上下人站处不大于0.5m。乘坐间距不应小于牵引钢丝绳5s的运行距离,且不得小于6m。除采用固定抱索器的架空乘人装置外,应当设置乘人间距提示或者保护装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七条: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七条: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将各违法行为分别裁量的数额相加;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八条: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违法行为。对煤矿企业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七条: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将各违法行为分别裁量的数额相加。《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二条:从重处罚的情形: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因同一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种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分别1.对单位进行一般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18,000.00);2.对单位进行从重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元(¥36,000.00)。合并罚款人民币伍万肆仟元整(¥54,000.00)。
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建行三门峡财政大厦支行银行建行三门峡分行支行(分理处),账户名称:三门峡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41001501714050200496地址:三门峡市崤山西路与甘棠路交叉口西。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门峡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三门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