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煤矿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二)
2023年8月30日至9月1日,三门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某煤矿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矿井在用主通风机2022年度安全检测检验报告有效期至2023年6月14日,2023年度安全检测检验报告签发日期为2023年6月18日,存在检测超期现象。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的规定。经局党组会研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的规定,决定给予该煤矿企业责令限期改正,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