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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煤矿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三)

发布时间:2024-03-28 16:23

        1月18日至19日,按照全省“七查一打”工作要求,我局配合安阳市工信局到龙王庄煤业开展异地执法检查,入井检查期间发现1301下顺槽掘进面迎头挖掘式装载机电源线进入控制开关电缆引入装置处未采取防拔脱措施,该行为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使用运煤车、铲车、梭车、履带式行走支架、锚杆钻车、给料破碎机、连续运输系统或者桥式转载机等掘进机后配套设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二)带电移动的设备电缆应当有防拔脱装置。电缆必须连接牢固、可靠,电缆收放装置必须完好。操作电缆卷筒时,人员不得骑跨或者踩踏电缆。”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结合《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阶次“有1台(套)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决定给予一般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14,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