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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煤矿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四)

发布时间:2024-06-24 17:36

2024年3月7日至3月8日,按照全市煤矿大排查大起底大整治工作要求,我局组织专家对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耿村煤矿开展执法检查,发现“(2-3)12240综放工作面上巷370m处、310m处和下巷200m处存放的风泵、皮带架、钻杆、U型棚卡扣和单体液压支柱等物料和设备未采取固定措施。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四十三条”等违法违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四十三条“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采掘工作面,供电、供液等设备应当放置在采动应力集中影响区外。对危险区域内的设备、管线、物品等应当采取固定措施,管路应当吊挂在巷道腰线以下”,《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八十四条“煤矿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考虑到该矿存在其它违法违规行为违反前述法律规范,结合《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十二条第一项“从重处罚的情形: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范的违法事实的”,对河南大有能源耿村煤矿作出“从重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的行政处罚决定,结合该矿存在的其它违法违规行为,共对其合并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叁仟元整(¥163,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