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煤矿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五)
2025年1月15日至1月17日,按照年度执法计划一季度治本攻坚检查工作要求,我局组织专家对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石壕煤矿开展执法检查,发现13100综采工作面135#—150#架坡度大于25°,现场缺少防止煤(矸)滚落伤人装置。该行为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三)工作面煤壁、刮板输送机和支架都必须保持直线。支架间的煤、矸必须清理干净。倾角大于15°时,液压支架必须采取防倒、防滑措施;倾角大于 25°时,必须有防止煤(矸)窜出刮板输送机伤人的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七条: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七条: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将各违法行为分别裁量的数额相加。对单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石壕煤矿作出“一般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的决定,结合该矿存在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共对其合并罚款人民币陆万壹仟元整(¥61,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