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煤矿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六)
2025年1月9日至1月10日,按照年度执法计划一季度治本攻坚检查工作要求,我局组织专家对渑池县九六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在井下现场抽查职工5人自救器佩戴操作,3人均能在30秒内完成操作,2人不合格,分别为采煤队职工王向勇、史会青自救器佩戴,分别用时34秒和36秒。该行为违反了《矿用自救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第五章第二十五条规定:完成自救器培训的入井人员应当能够正确开启、佩戴和使用自救器,并达到30秒内盲戴的要求方可认定考核合格,考核不合格的严禁入井。同时,也违反了《河南省煤矿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办法》第十一条第七项规定:配备自救器不能正常使用、未配备自救器入井作业或者入井人员不能在30面内正确佩戴使用自救器的。对渑池县九六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违法违规行为,作出“一般处罚,现场已责令职工王向勇、史会青升井,同时要求单位相关人员对其重新进行考核认定,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入井;结合该矿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对煤矿矿长王建龙个人安全生产考核记分记4分的处罚。
20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