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煤矿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七)
2025年3月6日至3月9日,按照年度执法计划一季度冲击地压专项检查工作要求,我局组织专家对常村煤矿开展执法检查,在井下现场发现发现常村煤矿21区东辅助运料斜巷26号横梁处架空乘人装置吊椅中心至巷帮0.5m,距底板0.05m(规定距离巷帮不少于0.7m,距离底板不少于0.2m)。这一安全隐患与2025年2月13日4点班入井检查发现21区东辅助运料斜巷四部架空乘人装置下人侧距离巷帮0.4米,吊椅距地板0.1米的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同一种违法行为,并于2025年3月24日受过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可以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依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二条,从重处罚的情形第一款,因同一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种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
从重处罚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高的 30%部分。综合考虑对常村煤矿处以人民币36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