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鼓励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及促进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解读材料
一、制定背景、依据
(一)制定《若干政策》的背景和必要性
国家把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作为国家战略,将新能源汽车产业列入《中国制造2025》十大重点发展产业之一,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政策措施,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及产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56号)、《河南省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的通知》(豫政办〔2019〕36号)等文件政策,对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充电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提出了明确的任务和要求。速达电动汽车公司于2019年1月3日取得国家工信部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填补了河南省轿车自主品牌和新能源乘用车的空白,为我市打造千亿级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产业集群创造了条件。培育和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是加快我市工业转型升级、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改善大气环境,推动绿色发展的需要。
(二)制定《若干政策》的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河南省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及产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56号)、《关于加快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及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豫财建〔2019〕176号)、《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的通知》(豫政办〔2019〕36号)
二、制定过程
从2018年10月开始,先后两次征求了19个市直单位、8个县(市、区)意见,召开了四次专题座谈会,先后通过法制初审、公平性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核,同时结合最新国家政策,对文件先后进行了7次修改,最终定稿。经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一)车辆使用环节配套运营补贴
根据《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9〕138号)等文件精神,可以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运营服务等方面予以支持。这次我市设立车辆使用环节配套运营补贴,主要用于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配套运营服务等方面。市级财政和县(市、区)财政按照1:1的比例进行补贴。具体补贴范围、标准和实施办法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制定。
(二)出租车专项运营补贴
对巡游出租车运营企业或个人更新或新增车辆时使用纯电动轿车的,待到达规定运营里程(2万公里)后,由受益财政给予巡游出租车专项运营补贴资金。
(三)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标准
按安装的主要充电设备(交流、直流充电设备,充电箱式变压器,充电柜)购置金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市级财政和县(市、区)财政按照1:1的比例承担补贴资金。
(四)将新能源汽车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我市属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根据《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的通知》(豫政办〔2019〕36号)文件精神,我市每年新增和更新车辆,原则上全部使用纯电动汽车。
(五)扩大新能源汽车在公共服务领域应用规模
加速淘汰在用燃油城市公交、城际公交、城市物流、市政环卫、邮政、景区等公共领域运输作业车辆。新增城市公交、城际公交、城市物流、市政环卫、邮政、景区等领域用车应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
(六)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用地保障
将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将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土地供应模式根据不同情况可划拨、出让、租赁等。
(七)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依托速达电动汽车,重点推进我市新能源汽车整车发展。同时,推进新能源汽车电机、电控、电池包等电动汽车核心零部件项目建设,构建与整车相配套的新能源汽车产业体系。
四、《若干政策》的实施时间
本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