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绿色制造体系梯度 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绿色制造体系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工信节〔2024〕164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现将《河南省绿色制造体系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4年7月26日
河南省绿色制造体系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河南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发挥绿色工厂在制造业绿色低碳转型中的基础性和导向性作用,加快形成规范化、长效化培育机制,打造绿色制造领军力量,根据《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绿色制造体系梯度培育是指从以下两个维度建立培育机制:纵向形成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四级联动的绿色制造培育机制;横向形成绿色工业园区带动园区内企业创建绿色供应链、绿色工厂和绿色设计产品,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带动上游供应商创建绿色工厂和绿色设计产品的培育机制。
绿色工厂是指实现了用地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的企业,是绿色制造体系核心实施单元。
绿色工业园区是指将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贯穿于园区规划、空间布局、产业链设计、能源利用、资源利用、基础设施、生态环境、运行管理等过程,全方位实现绿色低碳和循环可持续发展的工业园区,是绿色工厂和绿色基础设施集聚的平台。
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是指将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贯穿于企业产品设计、原材料采购、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和报废处理的全过程,实现供应链全链条绿色化水平协同提升的主导企业,是带动供应链上下游工厂建设绿色制造体系的关键。
绿色设计产品是按照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管理理念,在原材料选用、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处理全生命周期遵循能源资源消耗最低化、生态环境影响最小化、可再生率最大化原则生产的产品。
第三条绿色制造体系梯度培育及管理遵循企业主体、政府引导、标准引领和全面覆盖的原则,以绿色工厂培育为基础,以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和绿色设计产品培育为支撑,优化政策环境,引导第三方机构提供专业化服务,激发企业绿色制造的内生动力,发挥绿色制造标杆示范带动作用,推动行业、区域绿色低碳转型升级。
第四条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省内绿色制造体系梯度培育工作的宏观指导、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研究制定相关政策,遴选发布省级层面的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名单和绿色设计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绿色制造名单),并推荐国家级参评名单。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县工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培育和管理工作,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的绿色制造体系梯度培育管理相关办法或实施细则,并依据本办法和实施细则负责本地区的培育、管理和推荐工作。
第五条河南省依托国家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https://green.miit.gov.cn/,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开展绿色制造体系梯度培育及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县工信部门应对照评价标准对本辖区工业企业、工业园区进行分类管理,将具备培育条件且有提升潜力的企业、工业园区列为优先培育对象,制定培育计划,引导和支持不同培育对象对照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和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相关标准要求,实施绿色化改造升级,持续完善绿色发展各项工作。引导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开展绿色产品设计。
第七条绿色工厂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且从事实际生产的制造型企业;
(二)重点领域行业企业能效水平应达到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能效标杆水平,其他行业企业应达到相应国家能源消耗限额标准先进值或1级水平。
(三)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相关标准要求。
第八条绿色工业园区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工业园区,且以产品制造和能源供给为主要功能,工业增加值占比超过50%;
(二)发布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培育计划,组织园区内企业开展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创建;
(三)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相关标准要求。
第九条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是行业影响力大、经营实力雄厚、产业链完整、绿色供应链管理基础好、在产业链发挥主导作用的企业,积极创建绿色工厂;
(二)制定供应商绿色工厂培育计划,推动供应商开展绿色工厂创建;
(三)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相关标准要求。
第十条绿色设计产品培育对象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且从事实际生产的制造型企业;
(二)产品全生命周期遵循能源资源消耗最低化、生态环境影响最小化、可再生率最大化原则。
(三)申报的绿色设计产品应有相关标准;
(四)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相关标准要求。
第十一条企业、园区可采取自评价或委托具备评价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价的方式,编写评价报告后,按要求提交。采取第三方评价方式的,第三方机构要按照《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工作要求》(附件1)开展工作,对所出具评价报告内容和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取自评价方式的参考《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工作要求》。评价报告通过管理平台提交电子版版本,并将纸质材料送交当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绿色设计产品按照企业自愿原则,生产企业对照相关产品评价标准,开展自评价,向当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自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市县工信部门可依据管理平台收到的申报材料,按照本管理办法和本地区绿色制造体系梯度培育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组织本辖区市、县级层面绿色工厂创建,发布市、县级绿色工厂名单。
第十三条市县工信部门按照“优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在充分征求当地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意见后,于每年3月31日前将本辖区具有代表性和引领性的绿色工厂推荐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推荐申报省层面绿色制造名单的原则上应先纳入市层面绿色制造名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对各地推荐的工厂进行评审,择优确定年度公示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纳入省级层面绿色工厂名单并予以发布。
第十四条绿色工业园区、供应链管理企业和绿色设计产品创建流程和时间要求与绿色工厂相同。
第十五条绿色工厂创建标准采用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发布的绿色工厂创建的行业标准(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网站)以及我省发布的地方或团体评价标准。未发布标准的行业依据《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 36132)。
绿色工业园区创建依据《绿色工业园区评价要求》(附件2,根据国家后续修订予以调整)。
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创建采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行业指标体系(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网站)和我省发布的地方或团体标准体系。未发布指标体系的行业依据《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评价要求》(附件3,根据国家后续修订予以调整)。
绿色设计产品评价采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绿色设计产品评价标准清单内的产品标准以及我省发布的地方或团体产品评价标准。
第十六条近三年有下列情况的企业或园区,不得申请、推荐和列入绿色制造名单:
(一)未正常经营生产的(工商注销、连续停产12个月以上、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单且未被移出等);
(二)发生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参照“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相关部门反馈意见);
(三)被动态调整出名单单位的;
(四)在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相关督查工作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
(五)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六)企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第十七条对绿色制造名单单位实施动态跟踪机制。各层面绿色制造名单单位应在每年 4 月 15日前通过管理平台填报动态管理表(附件8),上报年度绿色制造关键指标情况。
第十八条市县工信部门应加强对绿色制造名单单位的指导、监督、检查和管理,开展对创建成效的持续跟踪和研究分析,组织对本辖区绿色制造名单的复核工作。如发现名单内单位存在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Ⅱ级(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未及时上报或隐瞒不报的,将予以通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省级及以上绿色制造名单进行现场抽查复核工作。
第十九条存在以下情形的绿色制造名单单位,予以移出并进行公告:
(一)第十六条中所提到情况;
(二)拒不按时填报动态管理表且不配合现场复核;
(三)所提交材料或数据存在造假等问题;
(四)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Ⅱ级(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
第二十条绿色制造名单单位如发生名称变更或因投资、并购等原因造成实际生产经营范围、生产地址、组织边界与列入名单时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在办理完相关手续后1个月内及时上报所在地工信部门,并在填报动态管理表时予以说明。所在市县工信部门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核确认,变更后不再符合相关标准的从本级名单中移出。对涉及到国家和省级层面绿色制造名单的,市县工信部门于每年推荐名单时,将调整意见统一上报,省级在发布年度名单时予以公告和变更,涉及国家级名单的,推荐国家级名单时上报。
第二十一条市县工信部门要加强对在本辖区开展业务的第三方机构的指导,提升机构的服务水平和工作质量,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经查实在评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故意隐瞒评价对象问题的第三方机构将列入黑名单并进行通报,三年内不予采信其所出具的评价结果。
同一法定代表人的第三方机构每年度开展的国家级层面绿色制造评价项目(包括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总计不得超过15项。
第二十二条任何组织或个人可针对绿色制造名单单位和第三方机构相关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相关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实名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
对受理的举报内容,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核实,经核实确认存在所举报事项的,视情节轻重要求进行整改或按第十九条要求从绿色制造名单移出,第三方机构存在所举报事项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制定省层面绿色制造相关政策,完善部分行业绿色工厂及绿色设计产品评价标准体系,推广反映绿色工厂绿色发展水平的“企业绿码”。
第二十四条市县工信部门负责制定出台本地区对绿色制造体系的扶持和指导政策,把绿色制造体系梯度培育作为推动区域制造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的主要抓手,对本地区绿色制造体系梯度培育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制定针对性政策,联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在规划布局、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申请、政府采购、试点示范、金融服务、品牌宣传等方面对绿色制造名单单位提供支持。充分利用绿色金融政策,引导金融资源为工业绿色发展提供精准支持。实施绿色制造宣传推广行动,开展绿色制造培训。
第二十五条参与本省绿色制造体系梯度培育的第三方机构应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和专业人员培养,主动向培育对象宣贯绿色制造相关理念和要求,推广先进成熟经验和技术,深入挖掘绿色发展工作亮点和潜在改进空间,提出合理化提升建议,跟踪培育对象绿色发展过程的需求,提供绿色制造系统解决方案和持续性技术服务。
第二十六条绿色制造名单单位应积极通过公开渠道展示宣传绿色制造先进技术和典型做法,按照生态环境部门相关规定要求披露环境信息,发挥先进示范引领带动作用。鼓励绿色工厂编制绿色低碳发展报告,绿色工业园区制定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支持政策,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加大绿色工厂的产品和绿色设计产品采购力度。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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