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万人助万企”活动简报(第109期)
★领导活动
全市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工作会议召开
5月23日,三门峡市召开“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工作推进会,市委副书记、市长范付中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万战伟主持。会上,对全市23家“专精特新”和“小巨人”企业进行颁发奖牌并分别兑现20万元、100万元奖励资金。
范付中充分肯定了我市“专精特新”企业的发展,他强调,面对复杂严峻的经济形势和疫情不利影响,我市“专精特新”企业普遍实现逆势增长,整体呈现出快速发展的良好势头。2021年度,23家“专精特新”企业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27.7亿元,同比增长80%,企业利润同比增长200%;5家“小巨人”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达到88.9亿元,同比增长124%;今年一季度,23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现营收33.2亿元、增长22%,累计上缴税金12亿元、增长57%,累计研发投入总规模达到3.4亿元、增长34%,正成为全市经济增长、科技创新的主力军。
就进一步推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范付中强调七点意见。
一要以做大规模为基础,加快培育壮大。明确目标、分级培育、细分市场、加强监测,建立优质“种子企业”培育库,加快形成“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专精特新—头雁企业—小巨人—单项冠军”梯次培育机制,同时完善动态的认定退出机制。
二要以服务产业为重点,精准补链强链。一是攻坚方向要精准,既要紧跟国家支持产业,在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上抢占先机,更要围绕我市主导产业,在专业化上发力、精细化上用力、特色化上努力、新颖化上给力,努力实现从原材料到新产品再到高端产品的转型升级;二是大小企业要融通,推动形成协同、高效、融合、顺畅的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新格局;三是特色产业要集聚,打造“专精特新”特色园区,推动创新要素向特色园区汇集,加快“双创”成果转化和“专精特新”企业集聚发展。
三要以创新能力为核心,始终保持优势。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深化产学研合作,强化技术改造。市政府将严格兑现政策,该奖励的奖励、该减免的减免、该返还的返还,全力支持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加快设立一批国家和省级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推动中小企业上规、上市、上云、上台阶,力争“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上云用数赋智”全覆盖。
四要以品牌质量为根本,扩大市场规模。树立质量意识、品牌意识、工匠意识,以过硬的产品质量塑造过硬的企业形象,加快品牌规划、培育和建设,提升企业影响力、竞争力,扩大市场规模。
五要以百年名企为目标,锻造企业家精神。弘扬创新、保持专注、居安思危,注重先进理念学习,优化企业管理制度,更新管理思路,创新管理内容,转变管理模式,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
六要以要素保障为支撑,开展精准施策。强化政策、金融、财税、项目保障,打出政策“组合拳”,为全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全方位、全覆盖、全周期的政策支持,为中小企业升级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七要以企业需求为导向,提升服务实效。强化助企精准服务、产业协同服务、市场推广服务,一企一策,打造创新协同、要素共享、供应链互通的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生态圈,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助企服务
市财政局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三门峡市财政局立足服务职能定为,聚焦营商环境评价和企业反映突出问题,在改革创新上下功夫,围绕市场关切,强化改革创新,补短板、强弱项,综合施策,重点突破,近日出台《三门峡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提升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事项的通知》,全面推动政府采购流程再优化、效率再提高、服务再提升,打造良好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一是优惠政策零折扣。取消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取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履约保证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在采购文件中作出明确规定。因技术复杂、性质特殊或者周期较长的政府采购项目,由中标(成交)供应商自主选择以银行、保险公司出具保函形式代替履约保证金。加大价格扣除力度。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做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价格按最高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价格参与评审。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预算单位在满足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型企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60%。加快资金流转。各采购人要及时支付采购资金,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鼓励支付预付款。鼓励采购人结合项目实际和供应商资信情况,在签订合同后即预付一定比例的合同款项给中标(成交)供应商,对于资信状况良好、履约能力较强的中标(成交) 供应商,可适当提高预付款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50%。
二是优质服务零缺陷。保障供应商知情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对未通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书面(包含电子方式,下同)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书面告知未中标供应商的评审得分与排序。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项目,对供应商未实质性响应的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的,谈判、磋商小组应当告知供应商原因。规范质疑答复处理程序。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同时,应当将新的中标结果进行公告或书面告知所有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公告(告知)前不需征得财政部门的同意。投诉处理“快查快办”。对于案情简单且不涉及调查取证、无需组织专家评审论证的投诉案件,财政部门原则上在20 个工作日内办结,保障供应商合法权益。
三是损害环境零容忍。创新监管方式。综合运用大数据预警等技术手段,加强对采购价格、产品质量、供应商行为的管控,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开展对采购人的监督检查,督促采购人依法履职、规范采购。重点加大对提供虚假材料、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良好秩序。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明确政府采购信用评价指标和相关评价方法及标准,加强信用信息的共享和运用。按照规定做好对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的信用评价及不良行为记录工作,强化与相关领域失信联合惩戒,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各级财政部门实施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保证程序合法。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正确适用和区分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不予处罚情形,作出的行政处罚应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各级财政部门、各采购人和各采购代理机构要充分认识和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周密部署,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