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涉及市场主体信息 > 文章详情

关于对部分涉企保证金实施缓缴等政策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11-03 16: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公告

2022年第22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定经济增长、稳定市场主体的决策部署,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对部分涉企保证金实施缓缴等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在2022年7月1日至9月30日施工企业暂缓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到期后,鼓励各地区结合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实际情况,根据需要适当延长缓缴期限。

  二、关于工程质量保证金

  对在202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应缴纳的各类工程项目质量保证金,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

  三、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保证金

  对按规定允许保函(保险)替代的保证金项目,企业均可用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保函(保险)的方式缴纳,任何单位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对部分涉企保证金实施缓缴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工作落实,并于2022年10月底前将涉企保证金实施缓缴情况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特此公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2022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