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目录
三门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目录 | |||||||||||||||||||||||
序号 | 单位 | 事项 来源 | 变动 类型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业务办理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事项 类型 | 事项星级 | 责任科室 | 服务/监管对象 | 办理/监管流程 | 2018 办件数 | 2019 办件数 | 所需材料数 | 是否纳入政务服务网 | 是否需要中介 | 是否收费 | 是否需要证明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是否联合审批 | 联合审批部门 |
1 | 三门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2018保留的权责清单 | 保留 |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煤矿采区范围内进行危及煤矿安全作业的处罚 |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煤矿采区范围内进行危及煤矿安全作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十二条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全国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煤矿采区范围内进行危及煤矿安全作业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行政处罚 | 煤矿安全监管科 | 煤矿企业 | 除依照简易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外,依照一般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按以下方式进行: 1.立案:依法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核: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4.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根据违法事实和向当事人的告知情况,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2 | 三门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2018保留的权责清单 | 保留 | 对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处罚 | 对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十二条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全国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由煤炭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行政处罚 | 煤矿安全监管科 | 煤矿企业 | 除依照简易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外,依照一般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按以下方式进行: 1.立案:依法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核: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4.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根据违法事实和向当事人的告知情况,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3 | 三门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2018保留的权责清单 | 保留 | 对开采煤炭资源回采率不达标的处罚 | 对开采煤炭资源回采率不达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十二条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全国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开采煤炭资源未达到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的回采率的,责令停止生产。 | 行政处罚 | 煤炭行业管理科 | 煤矿企业 | 除依照简易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外,依照一般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按以下方式进行: 1.立案:依法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核: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4.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根据违法事实和向当事人的告知情况,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4 | 三门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据实填报 | 新增 |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进行危及煤矿安全作业的处罚 |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进行危及煤矿安全作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十二条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全国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煤矿采区范围内进行危及煤矿安全作业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行政处罚 | 煤矿安全监管科 | 煤矿企业 | 除依照简易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外,依照一般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按以下方式进行: 1.立案:依法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核: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4.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根据违法事实和向当事人的告知情况,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5 | 三门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据实填报 | 新增 | 对在煤炭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处罚 | 对在煤炭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十二条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全国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在煤炭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 | 煤炭行业管理科 | 煤矿企业 | 除依照简易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外,依照一般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按以下方式进行: 1.立案:依法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核: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4.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根据违法事实和向当事人的告知情况,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6 | 三门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据实填报 | 新增 | 对煤炭企业未备案和提交年度报告或内容不真实的处罚 | 对煤炭企业未备案和提交年度报告或内容不真实的处罚 |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第二十六条 煤炭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备案或备案内容不真实;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或报告内容不真实;未配合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接受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 行政处罚 | 煤炭行业管理科 | 煤炭企业 | 除依照简易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外,依照一般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按以下方式进行: 1.立案:依法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核: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4.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根据违法事实和向当事人的告知情况,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7 | 三门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据实填报 | 新增 | 对储煤场地不符合合理布局要求,未采取措施造成周边环境污染的处罚 | 对储煤场地不符合合理布局要求,未采取措施造成周边环境污染的处罚 |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第二十七条 用于煤炭经营的储煤场地不符合合理布局要求,或在煤炭装卸、储存、加工和运输过程中未采取必要措施、造成周边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 行政处罚 | 煤炭行业管理科 | 煤炭企业 | 除依照简易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外,依照一般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按以下方式进行: 1.立案:依法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核: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4.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根据违法事实和向当事人的告知情况,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8 | 三门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据实填报 | 新增 | 煤矿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罚 | 煤矿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 行政处罚 | 煤矿安全监管科 | 煤矿企业 | 除依照简易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外,依照一般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按以下方式进行: 1.立案:依法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核: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4.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根据违法事实和向当事人的告知情况,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9 | 三门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据实填报 | 新增 | 煤矿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 煤矿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煤矿安全监管科 | 煤矿企业 | 除依照简易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外,依照一般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按以下方式进行: 1.立案:依法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核: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4.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根据违法事实和向当事人的告知情况,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10 | 三门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据实填报 | 新增 | 煤矿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将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 煤矿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将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行政处罚 | 煤矿安全监管科 | 煤矿企业 | 除依照简易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外,依照一般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按以下方式进行: 1.立案:依法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核: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4.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根据违法事实和向当事人的告知情况,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11 | 三门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据实填报 | 新增 | 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销售民用爆炸物品行为的监督管理 | 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的行政检查 |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2014年《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2.《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8号,2015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9号修订)第四条: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负责制定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的政策、规章、审查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颁发及日常监督管理。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主管部门,协助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其职责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规定。3.《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8号,2015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9号修订)第二十四条: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许可申请受理、审查、颁证等各项管理制度,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之前将上季度销售许可证变更情况向国防科工委报告。 | 行政检查 | 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秘书科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 | 1.制定检查计划:2.选定民爆生产企业作为检查对象;3.对监管对象销售情况开展行政检查;4.为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检查对象告知检查结果;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5.行政检查材料归档; | |||||||||||||
12 | 三门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据实填报 | 新增 | 矿井未按规定构筑水闸墙的处罚 | 矿井未按规定构筑水闸墙的处罚 | 《煤矿防治水规定》(2009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8号) 第一百四十条本规定设定的行政处罚,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者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第一百三十五条:“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七十条规定的,责令停产整顿,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条:“井下需要构筑水闸墙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按照设计进行施工,并按照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否则,不得投入使用。” | 行政处罚 | 煤矿安全监管科 | 煤矿企业 | 除依照简易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外,依照一般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按以下方式进行: 1.立案:依法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核: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4.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根据违法事实和向当事人的告知情况,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13 | 三门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据实填报 | 新增 | 煤矿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法律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煤矿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法律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 | 煤矿安全监管科 | 煤矿企业 | 除依照简易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外,依照一般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按以下方式进行: 1.立案:依法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核: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4.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根据违法事实和向当事人的告知情况,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14 | 三门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据实填报 | 新增 | 煤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处罚 | 煤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行政处罚 | 煤矿安全监管科 | 煤矿企业 | 除依照简易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外,依照一般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按以下方式进行: 1.立案:依法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核: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4.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根据违法事实和向当事人的告知情况,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15 | 三门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据实填报 | 新增 | 对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 | 对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其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及时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一)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二)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三)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四)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 行政检查 | 煤矿安全监管科 | 煤矿企业 | 1.编制计划:依法编制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计划,按计划实施监督检查。 2.检查方案:依照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编制检查方案。 3.实施检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检查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4.书面记录: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 5.现场处理: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 |||||||||||||
16 | 三门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据实填报 | 新增 |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煤矿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煤矿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未为煤矿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对煤矿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煤矿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处罚 |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煤矿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煤矿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未为煤矿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对煤矿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煤矿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 行政处罚 | 煤矿安全监管科 | 煤矿企业 | 除依照简易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外,依照一般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按以下方式进行: 1.立案:依法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核: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4.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根据违法事实和向当事人的告知情况,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17 | 三门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据实填报 | 新增 | 采掘工作面未按有关要求进行探放水的处罚 | 采掘工作面未按有关要求进行探放水的处罚 | 《煤矿防治水规定》(2009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9号)第一百四十条:本规定设定的行政处罚,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者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第一百三十七条:“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二条:“采掘工作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探放水:(一)接近水淹或者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者相邻煤矿;(二)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暗河、溶洞和导水陷落柱;(三)打开防隔水煤(岩)柱进行放水前;(四)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五)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六)接近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区域;(七)采掘破坏影响范围内有承压含水层或者含水构造、煤层与含水层间的防隔水煤(岩)柱厚度不清楚可能发生突水;(八)接近有积水的灌浆区;(九)接近其他可能突水的地区。探水前,应当确定探水线并绘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 行政处罚 | 煤矿安全监管科 | 煤矿企业 | 除依照简易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外,依照一般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按以下方式进行: 1.立案:依法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核: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4.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根据违法事实和向当事人的告知情况,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18 | 三门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据实填报 | 新增 | 煤矿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仍然进行生产的处罚 | 煤矿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仍然进行生产的处罚 |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负有检查和依法查处的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依法履行职责,不及时查处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条煤矿的通风、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尘、防冒顶等安全设备、设施和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有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完善的应急处理预案。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二)瓦斯超限作业的;(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七)超层越界开采的;(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十一)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第十条“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并由颁发证照的部门立即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 | 行政处罚 | 煤矿安全监管科 | 煤矿企业 | 除依照简易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外,依照一般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按以下方式进行: 1.立案:依法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核: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4.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根据违法事实和向当事人的告知情况,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19 | 三门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据实填报 | 新增 | 对煤矿企业安全培训及安全培训机构情况的监督检查 | 对煤矿企业安全培训及安全培训机构情况的监督检查 |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 第三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国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省级及以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辖区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实施监察。第三十一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发证部门应当对煤矿企业安全培训的下列情况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一)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和档案,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管理人员的情况;(二)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的情况;(三)煤矿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四)首次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相关岗位从业人员接受专门安全培训的情况;(五)安全培训经费的提取和使用情况。”第三十二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发证部门应当对安全培训机构的下列情况实施重点监督检查:(一)取得相应培训资质的情况;(二)按照国家统一的煤矿安全培训大纲组织培训的情况;(三)专职教师考核合格的情况;(四)建立完善培训工作制度的情况;(五)安全培训计划的落实情况;(六)安全培训档案的建立和管理情况。” | 行政检查 | 煤矿安全监管科 | 煤矿企业 | 1.编制计划:依法编制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计划,按计划实施监督检查。 2.检查方案:依照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编制检查方案。 3.实施检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检查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4.书面记录: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 5.现场处理: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 |||||||||||||
20 | 三门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据实填报 | 新增 |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煤矿安全监管科 | 煤矿企业 | 1.编制计划:依法编制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计划,按计划实施监督检查。 2.检查方案:依照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编制检查方案。 3.实施检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检查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4.书面记录: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 5.现场处理: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 |||||||||||||
21 | 三门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据实填报 | 新增 | 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不按规定上报的处罚 | 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不按规定上报的处罚 | 《安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 行政处罚 | 煤矿安全监管科 | 煤矿企业 | 除依照简易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外,依照一般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按以下方式进行: 1.立案:依法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核: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4.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根据违法事实和向当事人的告知情况,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22 | 三门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据实填报 | 新增 | 未使用专用探放水钻机的处罚 | 未使用专用探放水钻机的处罚 | 《煤矿防治水规定》(2009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9号) 第一百四十条本规定设定的行政处罚,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者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 第一百三十八条:“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九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停产整顿,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五条:“井下探放水应当使用专用的探放水钻机。严禁使用煤电钻探放水。” | 行政处罚 | 煤矿安全监管科 | 煤矿企业 | 除依照简易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外,依照一般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按以下方式进行: 1.立案:依法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核: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4.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根据违法事实和向当事人的告知情况,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23 | 三门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监管基本目录 | 保留 | 对生产煤矿回采率的监管 | 对煤矿企业的生产煤矿回采率的行政检查 | 《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7号发布,201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号修改)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生产煤矿回采率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煤矿回采率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煤炭行业管理科 | 煤矿企业 | 1.编制计划:依法编制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计划,按计划实施监督检查。 2.检查方案:依照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编制检查方案。 3.实施检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检查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4.书面记录: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 5.现场处理: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 |||||||||||||
24 | 三门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省政务服务基本目录 | 保留 | 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核发 | 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核发 | 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核发 | 《国务院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3号)二、严格管理,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三)实行甘草和麻黄草专营、许可证管理制度。国家经贸委会同农业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甘草和麻黄草年度收购计划,并据此向药品收购单位发放收购许可证。获得收购许可证的单位按计划统一经营,对无证或者超过核定采挖量采挖的甘草和麻黄草一律不得收购。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甘草和麻黄草的收购。甘草和麻黄草的出口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2.《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将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核发下放至省级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工交办)。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豫政〔2012〕35号)将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核发下放省辖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许可 | 3 | 消费品工业科 | 企业法人 | (1)受理: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2)审查:实地审查,组织现场核查,并告知申请人。 (3)决定:作出决定,核发《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每年定期核发或换发收购许可证。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0 | 0 | 3 | 是 | 否 | 否 | 否 | 40 | 20 | 否 | |
25 | 三门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据实填报 | 新增 | 未查明井田范围内水害情况及矿井有透水预兆而未采取安全措施的处罚 | 未查明井田范围内水害情况及矿井有透水预兆而未采取安全措施的处罚 | 《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一百三十一条:“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产整顿,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产整顿,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煤矿安全监管科 | 煤矿企业 | 除依照简易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外,依照一般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按以下方式进行: 1.立案:依法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核: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4.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根据违法事实和向当事人的告知情况,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26 | 三门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据实填报 | 新增 | 煤矿未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等相关制度的处罚 | 煤矿未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等相关制度的处罚 |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一条:“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轮流带班下井,并建立下井登记档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1周内其负责人或者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带班下井,或者下井登记档案虚假的,责令改正,并对该煤矿企业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煤矿安全监管科 | 煤矿企业 | 除依照简易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外,依照一般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按以下方式进行: 1.立案:依法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核: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4.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根据违法事实和向当事人的告知情况,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27 | 三门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据实填报 | 新增 | 破坏防隔水煤(岩)柱的处罚 | 破坏防隔水煤(岩)柱的处罚 | 《煤矿防治水规定》(2009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8号)第一百三十四条:“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停产整顿,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7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矿井防隔水煤(岩)柱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严禁在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 | 行政处罚 | 煤矿安全监管科 | 煤矿企业 | 除依照简易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外,依照一般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按以下方式进行: 1.立案:依法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核: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4.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根据违法事实和向当事人的告知情况,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28 | 三门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据实填报 | 新增 | 煤矿未按要求排查和报告重大安全隐患的处罚 | 煤矿未按要求排查和报告重大安全隐患的处罚 |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煤矿企业应当对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定期组织排查,并将排查情况每季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写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当经煤矿企业负责人签字。 煤矿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排查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条:“煤矿的通风、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尘、防冒顶等安全设备、设施和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有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完善的应急处理预案。 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二)瓦斯超限作业的;(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七)超层越界开采的;(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十一)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 行政处罚 | 煤矿安全监管科 | 煤矿企业 | 除依照简易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外,依照一般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按以下方式进行: 1.立案:依法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核: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4.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根据违法事实和向当事人的告知情况,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29 | 三门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据实填报 | 新增 | 煤矿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处罚 | 煤矿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处罚 |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 第五条:“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负责颁发前款规定证照的部门,一经发现煤矿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于2日内提请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 | 行政处罚 | 煤矿安全监管科 | 煤矿企业 | 除依照简易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外,依照一般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按以下方式进行: 1.立案:依法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核: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4.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根据违法事实和向当事人的告知情况,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30 | 三门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据实填报 | 新增 | 煤矿未按规定配备防治水人员、设备、队伍或者未按规定设立防治水机构的处罚 | 煤矿未按规定配备防治水人员、设备、队伍或者未按规定设立防治水机构的处罚 | 《煤矿防治水规定》(2009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8号)第一百三十条:“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仍然进行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 | 行政处罚 | 煤矿安全监管科 | 煤矿企业 | 除依照简易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外,依照一般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按以下方式进行: 1.立案:依法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核: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4.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根据违法事实和向当事人的告知情况,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31 | 三门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据实填报 | 新增 | 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未经政府相关部门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的处罚 | 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未经政府相关部门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的处罚 |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十一条:“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颁发证照的部门应当暂扣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应当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和安全技术规定;整改结束后要求恢复生产的,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自收到恢复生产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组织验收完毕;验收合格的,经组织验收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经有关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报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颁发证照的部门发还证照,煤矿方可恢复生产;验收不合格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 | 煤矿安全监管科 | 煤矿企业 | 除依照简易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外,依照一般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按以下方式进行: 1.立案:依法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核: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4.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根据违法事实和向当事人的告知情况,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