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加快培育重点行业产业研究院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加快培育重点行业产业
研究院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政办〔202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现代服务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三门峡市加快培育重点行业产业研究院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23日
三门峡市加快培育重点行业产业研究院
建设实施方案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换道领跑战略,加快培育我市产业研究院建设,争创省级产业研究院,打造一流的创新链条、创新平台、创新文化,推动我市规上工业企业科技研发与产业发展深度融合,促进各类创新要素集约、集聚、集群式突破,形成创新驱动发展合力,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科技创新作出坚持“四个面向”的战略部署和视察河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围绕三门峡市传统和特色优势行业产业,面向国内外科技发展前沿和重点行业产业发展的迫切需求,以省级产业研究院为载体和引领,搭建科技与产业、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的桥梁,全面提升我市工业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强力打造符合三门峡市行业产业实际和未来发展趋势的技术创新及产业化生态体系。
二、发展目标
到2023年年底,重点在新材料、电子信息、高精铜箔、智能设备、轨道交通等行业领域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培育成立3~5家市级产业研究院,争取建成1~2家省级产业研究院,梳理规划一批研发课题和攻关项目,初步形成产业创新集聚效应和示范效应。
到2025年,重点在新材料、新能源、化工等行业培育成立10家市级产业研究院,争取建成3~5家省级产业研究院,构建比较完善的产业创新体系,对我市重点产业形成强有力的支撑。未来基本形成以产业研究院为引领,助推产业快速发展,推动一大批科研成果产业化。搭建以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为补充,其他创新联合体、共性技术平台相融合的制造业产业技术创新体系,为打造我市先进制造业创新高地提供重要支撑和保障。
三、培育对象
产业研究院定位于创新链中下游,实现“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技术应用—成果产业化”产业科技创新全过程衔接,搭建科技与产业、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的桥梁,着力打通科技成果转化“最后一公里”。我市主要在新材料、电子信息、智能设备、先进轨道交通装备、新能源、机械加工、精密量仪等行业领域开展产业研究院培育,围绕行业功能定位,明确建设目标、运行机制、知识产权运用与保护、发展规划等,集中力量攻关核心技术,增强产业链核心竞争力,突破发展瓶颈。
四、支持政策
(一)“十四五”期间,凡列入市级产业研究院培育对象的,受益地财政给予专项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二)产业研究院实施创建制,省、市、县三级联动支持。市级产业研究院挂牌后,根据年度建设进度、绩效评价等情况给予后续支持。省级产业研究院挂牌后,受益地财政首年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三)鼓励产业研究院积极申报国家、省、市科技项目和制造业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科技项目和制造业项目。(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四)积极对接省级新兴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入支持我市产业项目及产业研究院建设。鼓励我市基金管理公司与国内省内优秀基金管理机构加大沟通力度,探索多方合作模式,适时设立我市新兴产业投资和创业投资子基金,支持我市产业研究院发展。(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金融局)
(五)对产业研究院或其衍生企业作为第一完成单位完成的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按照特等、一等、二等奖次,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按照一等、二等、三等奖次,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
(六)对产业研究院及其衍生企业实施的生产线智能化、绿色化和技术改造项目,申报省级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和市级“三大改造”专项资金奖补的,给予优先推荐。(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七)对于产业研究院将科技成果产业化所新设立的衍生企业,要加大对其上市扶持力度。对境内首发公开上市的企业(境内上市包含主板、科创板、中小板、创业板等),分阶段给予奖励500万元。对在境外主流资本市场上市并实现融资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责任单位:市金融局、财政局)
(八)对于产业研究院将科技成果产业化所新设立的衍生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年主营业务收入超100亿元后,每增加20亿元,给予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统计局)
(九)经所在高校院所同意,鼓励高校院所教师、科研人员等到产业研究院兼职,我市高校院所认可其在产业研究院的工作业绩,并作为考核和职称评聘的相关依据;在成果归属和收益分配达成一致的前提下,允许高校院所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到产业研究院开展技术开发和创办企业,并享受相关政策待遇。(责任单位:市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科技局)
(十)产业研究院的各类人才经认定后享受省市相关人才政策;为在峡外籍高层次人才申请签证、长期居留许可、永居证提供便利服务;外籍高层次人才工作许可不受年龄、学历和工作经历限制。(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市公安局、科技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一)支持产业研究院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程序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后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对于科技研发和创新成果突出的科研人才,符合相应系列专业破格要求的,可以破格参加职称评审。(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二)支持产业研究院及其衍生企业申报各类试点示范。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优先推荐产业研究院及其衍生企业申报“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创新龙头企业、瞪羚企业、隐形冠军企业等各类试点示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
(十三)优先安排产业研究院及其衍生企业项目要素。市科技、商务、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等部门在争取上级有关扶持资金时,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产业研究院及其衍生企业;优先保障产业研究院及其衍生企业项目用地指标、煤电油气运等各类生产要素需求。(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商务局)
(十四)建立符合创新规律的容错机制。对确因不可抗力因素研发或投资失败造成的财政资金损失,经相关程序予以核销处理,鼓励科研人员敢于挑战、勇于创新。(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计局、科技局、财政局)
(十五)建立产业研究院激励约束机制。对重大科研成果有突出贡献的科研人员,可试行给予期权股权激励,不断完善产业研究院健康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责任单位:各产业研究院牵头建设单位)
支持政策中的产业研究院范围为经省政府、市政府认定的产业研究院。政策与我市其他政策重复或类同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政策执行期限自印发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国家和省有相关政策及执行期限规定的,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五、申报市级产业研究院条件、程序、运行及管理
(一)申报牵头企业应具备条件
1.注册地在三门峡市,原则上为相关行业、领域的龙头(骨干)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领航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国家和省重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内外龙头企业在我市设立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
2.应为高新技术企业,建有省(部)级以上创新平台,在产学研合作方面有较突出成绩,近5年内有承担并较好完成国家、省级、市级重点研发项目的经验,或牵头完成的项目获国家、省(部)级、市级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等。
3.近3年内持续保持较高水平研发投入,拥有拟建产业研究院方向领域的有效发明专利授权、软件著作权或其他知识产权,具有开展研发、中试所必需的基础设施、仪器装备和人员队伍。
4.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申报时应为非失信单位或人员。
(二)组建程序
1.申报与推荐。申报采用常态化、实时受理的方式。牵头企业提出申请,由所在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科技(技术创新)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初审,择优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推荐。牵头企业为市属国有企业的,由其主管部门初审,择优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推荐。
2.评审与遴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共同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现场考察,形成综合评审意见,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向市政府提交拟组建产业研究院名单。
3.批准与建设。经市政府研究批准后,由牵头企业负责按照建设方案落实建设经费,开展各项建设和产业科技创新工作。
(三)建设运行
1.市级产业研究院从批准组建次年开始,每年年初应形成上年度工作总结、制定本年度工作计划及经费预算,经所在地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科技(技术创新)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市属国有企业牵头组建的产业研究院的上述材料,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2.市级产业研究院面向所在行业、领域发展需求,开展前沿及关键共性技术研发、中试和成果转化、孵化,面向所在行业、领域提供科技创新相关公共服务。
3.市级产业研究院应充分了解行业发展趋势和创新成果,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项目建设方案和技术路线图,按计划积极推进实施。
4.市级产业研究院应坚持市场化运营机制,探索创新商业模式。
(四)管理与考核
1.市政府统筹产业研究院体系总体规划和布局,批准组建产业研究院。
2.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科技局、财政局、市政府国资委负责产业研究院建设管理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产业研究院的过程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1)牵头制定产业研究院管理制度,搭建服务和规范产业研究院建设运行的工作架构;
(2)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支持产业研究院建设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推动政策落实;
(3)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拟组建的产业研究院名单;
(4)对已组建的产业研究院进行过程管理,牵头组织审定年度工作计划目标,确定年度支持方向和项目,开展绩效考核等工作;
(5)根据市政府授权对产业研究院重大变革调整事项进行研究和批复。
3.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科技(技术创新)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市属国有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产业研究院推荐和建设指导工作,主要包括:
(1)组织产业研究院申报方案初审、推荐等工作;
(2)制定本地、本部门支持产业研究院建设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推动政策落实;
(3)指导本地、本部门产业研究院建设运行,统筹资源支持产业研究院建设发展;
(4)协助市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产业研究院绩效考核和过程管理等工作。
4.市级产业研究院实行“有进有出、优胜劣汰”动态管理机制。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产业研究院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产业研究院承担产业科技创新重点任务、享受支持政策的重要参考。
5.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对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市级产业研究院优先给予财政支持,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市级产业研究院在次年不给予相应财政支持,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市级产业研究院予以摘牌。
6.已批准组建的市级产业研究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摘牌:
(1)在申请认定及考核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2)有重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3)因管理不善导致严重安全事故或环境污染事故的;
(4)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的;
(5)未参加年度考核的;
(6)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产业研究院工作,实行“一院一案、专班负责”,及时研究解决相关问题,协同推动产业研究院建设发展。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要定期通报建设推进情况。
(二)充分放权赋能。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产业研究院建设牵头单位要对产业研究充分放权,产业研究院实行市场化运作、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各产业研究院要建立以项目制为核心的管理运营机制,深入市场对接需求,科学论证,自主立项,联合攻关,探索建立符合产业研究院特点的运作模式、商业模式和盈利模式。
(三)强化资金扶持。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产业研究院建设。鼓励我市投融资主体对全市产业研究院进行投资并引导社会资本和基金参与,盘活市级产业研究院的各项资源,推进产业研究院及其衍生企业快速做强做大,走向资本市场,形成“资金资产化、资产资本化、资本证券化、证券资金化”的经济循环和增值闭环,打造好产业研究院“金字”招牌。
(四)内培外引结合。建立产业研究院培育库,在我市优势产业中挑选龙头支柱企业,加大培育力度,积极鼓励重点龙头企业建立市级产业研究院,为争创省级产业研究院打好基础。积极引进外地产业研究院落户三门峡,享受我市产业研究院同等政策支持。定期到国内外顶尖高校、科研院所、研发机构主动拜访,探索合作方式,将产业研究院作为顶级高校院所科研成果落地的承接平台,促进先进适用技术在我市开花结果。
(五)注重绩效管理。产业研究院设定绩效目标,从批准组建次年起,每年新研发科技成果10项以上、转移转化先进技术5项以上;对于承担揭榜挂帅任务的给予重点支持。根据产业研究院科技研发、成果转化、产业化进度和对我市产业发展贡献等情况,每年进行绩效评价,完善激励机制,评价结果作为实施支持政策措施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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